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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天津市东某某**幼儿园**职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苗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街**号楼**门**号其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雕刻制品两件,并于2019年3月4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原材料费人民币886元,于2019年3月25日,以淘宝订单支付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加工费人民币800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象牙雕刻制品两件。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购买的两件象牙雕刻制品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非洲象的象牙制品,非洲象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两件象牙制品总净重41.0克,共价值人民币170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象牙制品2件;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1份;6、鉴定意见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象牙制品二件(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无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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