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苗某某集资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苗某某成立山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苗某某通过聘用业务人员向不特定人群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吸收资金。被告人苗某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购买“四大名著套票”藏品,与被害人签订《山西**古典藏品买卖交易合同书》、《山西**古典藏品托管申请书》、《双方承诺书》,承诺期限三个月支付本息收益110%,以及与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客户以合伙人身份投资,合伙人分为投资1万、5万、10万、20万、30万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获得不同配票次数资格,最终获得不同固定回报等(具体表现为:1万元获得4次配票资格,最终可得3.85万;投资30万获得8次配票资格、最终可得125万)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

截止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苗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闫某甲(包括其亲属闫某乙、岳某某、闫某丙、杨某某、闫某丁等)、杨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钱财共计约88万元,造成损失约61.68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剑平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