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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长治市晋宁**有限公司**厂二车间s3合成岗位主操工,住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长治市晋宁**有限公司**厂二车间S3合成操作岗位主操被告人苗某某安排副操杨某某、邢某某往1#固体光气溶解釜补加固光10KG。在作业过程中,被告人苗某某及操作工杨某某、邢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工杨某某、邢某某未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被告人苗某某对杨某某、邢某某的违规操作制止不力,因而发生造成杨某某、邢某某死亡、多人受伤的事故。经鉴定:杨某某、邢某某符合吸入有毒气体后引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8年12月12日,长治市晋宁**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家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给予杨某某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77万元人民,2018年1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9年1月27日长治市晋宁**有限公司与邢某某家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给予邢某某家属各项赔偿金共计77万元人民币,2019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工商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欧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苗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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