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两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苗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以能为被害人吴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学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涉案钱款已返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苗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玉
检察官助理:石林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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