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幢**室**房。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苗某某通过在南京市鼓楼区张贴驾驶证销分、处理违章的虚假广告形式广泛添加微信好友。2019年11至12月,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代办处理车辆违章、驾驶证销分的虚假广告,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看到该虚假广告后于同年12月与被告人苗某某取得联系,并提出驾驶证销分、处理违章等请求,被告人苗某某遂提出需缴纳4690元的处理费用。被害人李某某于同年12月3日先后向苗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000元,后于同年12月10日向被告人苗某某微信转账2690元,被告人苗某某随即不予理睬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某系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酒店入住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苗某某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175********/1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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