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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区。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苗某某以能够帮助沂水县**小区孙某某之子上士官学校为由,骗取孙某某16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苗某某以能够帮助沂水县**花园刘某某之子违规入伍、上士官学校为由,骗取刘某某11万元。

2017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苗某某以能够帮助沂水县**街道李某某之子就读**士官学校为由骗取李某某2.5万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苗某某以能够帮助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段某某其子安排到部队上工作为由骗取段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祝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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