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苗某某以乘车方式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贾某某大泉、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各个村庄,以老年群体为主要目标,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多人钱财.现查明,被告人苗某某实施诈骗十余起,共诈骗人民币14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泉河村,以给吕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吕某某破灾求子的名义,骗取吕某某人民币490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阮庄村,以给刘某甲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刘某甲家求得孙子的名义,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阮庄村,以给王某某看相算命,并称王某某家中有灾,能够破灾消灾的名义,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60元。
4.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阮庄村,以给鹿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其家求福求财的名义,骗取鹿某某人民币800元。
5.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阮庄村,以给刘某乙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刘某乙的儿子求得姻缘的名义,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400元。
6.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阮庄村,以给刘某丙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刘某丙儿子求得姻缘的名义,骗取刘某丙人民币640元。
7.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徐台村,以给柳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柳某某孙子求姻缘的名义,骗取柳某某人民币950元。
8.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徐台村,以给孙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孙某某的儿子破灾、求姻缘的名义,骗取孙某某人民币660元。
9.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到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徐台村,以给刘某丁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刘某丁家消灾、祈福的名义,骗取刘某丁人民币800元。
10.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夏庄村,以给赵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赵某某家庭求福、消灾的名义,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50元。
11.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夏庄村,以给翁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翁某某家求子的名义,骗取翁某某人民币300元。
12.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苗某某经翁某某介绍,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解台闸搅拌站,以给单某某看相算命,并能够为单某某家儿子婚姻消灾的名义,骗取单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苗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景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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