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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路**苑**号楼**单元**室,现住汤阴县**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同学老公在深圳一家证券交易所当领导,能提供信息炒股、没有风险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司某某409.9666万元、被害人郑某某29.4511万元、被害人周某某17.047万元、被害人苏某某0.7万元,共计人民币457.1647万元,用于投资、还借款、日常消费等个人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2张;2.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借条、银行卡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司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苗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苗某某供述与辩解;6.审计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审计报告3册,银行卡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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