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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号,住诸城市**街道**村。2019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至4日,被告人苗某某连续三日驾驶农用三轮车,携带斧子、油锯等工具到诸城市**街道南三里**村,多次偷砍李某某4人槐树、杨树、柿子树等,共价值2870元。具体是:

1、2019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苗某某到李某某家,偷砍其门前槐树一棵,价值1000元。

2、2019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苗某某到张某甲家,偷砍其门前杨树四棵、樱桃树两棵,价值480元;

3、2019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苗某某到吉某甲家,偷砍其门前柿子树4棵,价值960元。

4、2019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苗某某到吉某乙家,偷砍其门前杵树八棵,价值430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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