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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镇**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被少年教养三年;因犯窝赃罪,于1995年被免予起诉;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9月5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11时许,通过钻窗的方式进入本市龙潭区**路**佳苑**号楼**单元**楼**门杜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杜某某的男式浪琴手表、金镶玉吊坠、金戒指、银饰品等共计40件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68元。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盗物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外套各一件;

2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检验报告;

7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沙志坚

检察官助理:夏  娟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帽子、外套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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