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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9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赵某某(2004年5月11日出生,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刘某某(2003年10月28日出生,取保候审另案处理)、赵某甲(2005年12月30日出生,行政处罚)、张某某(2004年8月20日出生,行政处罚)、张某甲(暂未到案)来到曲阳县恒州镇**小学北门西侧,盗取曲阳县**镇**村张某乙的玫瑰金色雅迪牌速威简易款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

2、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2004年12月19日出生,行政处罚)来到曲阳县**镇**医院**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取冉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珊瑚金色雷玛牌贝莱茵款电动自行车一辆、闫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雅迪牌小王子型号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冉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43元,闫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40元。

3、  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赵某某、刘某某来到曲阳县**镇**区北门西侧,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处盗取王某某停放的蓝色雅马哈牌简易款电动自行车一辆、盗取张某丙停放的白色雅迪牌小王子型号电动自行车一辆,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处盗取尤某某停放的红色爱玛牌可酷型号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14元,张某丙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60元,尤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22元。

4、  2020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来到曲阳县**镇**区北门东侧,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取刘某甲停放的红色爱玛牌可酷型号电动自行车一辆,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取孟某某停放的绿色雅迪牌小王子型号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甲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41元,孟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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