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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在某某镇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苗某某是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2019年11月开始,苗某某先后三次于晚间11时许窜至东莞市**镇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空压机房(气房)盗窃财物。第一次为2019年11月初,苗某某在气房的墙边的一编织袋内盗窃了一批电线,中间间隔3、4日后,苗某某第二次窜至气房内,并将连接电箱之间的电线剪断后将之盗走,再过了3、4日后,苗某某第三次窜至气房内,并将墙边两个箱子内放置的零件盗走,其将上述财物盗走后,将盗得财物放置在保安室内,并使用剪刀及美工刀将电线剥皮后以废铜废铁的价格将到来的电线及零件卖出,共计获利426元。

2019年12月6日10时30分许,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报警称其于当天发现其工作的**镇**村某某塑料厂被盗一批电线电缆和一批零配件,共损失价值约7800元人民币。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苗某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于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将其传唤至某某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审讯,并从苗某某住处查获螺丝、电线皮、电线等赃物及钳子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参考价格认定表,钳子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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