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404311991********,山西省沁源县,户籍地**:山西省沁源县**乡**村*区**号,无业。2013年0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09月0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苗某某窜至太原市小店区**村**巷**号王某某家,趁被害人王某某在床上熟睡之际,将其放于床上脚旁边的一部OPPO R11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533元。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苗某某窜至太原市小店区**村**街****号李某某家,趁被害人李某某在沙发上熟睡之际,将其放于沙发上的一部OPPO A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实施盗窃,价值共计1426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滑晓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