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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组**号。2010年2月11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打开院门后进入被害人邱某甲家中欲盗窃财物,在堂屋内翻找钱财未果后,盗窃生日蛋糕、糕点、香肠等物一宗。被告人苗某某离开现场在大门口外被邱某甲发现并抓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元。

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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