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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6301211986********,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镇**村**号,系该村村民。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11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大通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苗某某在本县桥头镇天和医院附近,以被害人马某甲和李某某在大通县塔尔镇河洲庄村空地上约会的事情被监控拍摄,要上传到快手并张贴在小区为由,向马某甲敲诈勒索800元;

    2、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双新公路,以拍摄了被害人权某甲与一男子约会视频并扬言要上传至快手等网络平台为由,敲诈勒索权某甲800元;

    3、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苗某某在桥头镇骡马市场附近,以拍摄了被害人王某某与祁某某约会视频为由,敲诈勒索祁某某1500元;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天麒华庭小区院内,以将被害人刘某某与他人约会照片张贴到居住小区为由,敲诈勒索刘某某5000元;

    5、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苗某某在桥头镇米兰花园小区内,以将被害人权某乙与同事约会视频发布到网上为由,敲诈勒索权某乙500元;

    6、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在桥头镇平西锦绣园小区内,以将被害人张某某与他人约会视频发布到快手上为由,敲诈勒索张某某2500元。  

 被告人苗某某实施敲诈勒索 6次,涉案金额1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及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马某甲等人的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马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苗某某的讯问笔录;6、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他人隐私为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珠

2021年1月7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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