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装饰城**,太原市万柏林区**区**楼**单元**(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街**号**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万水装饰城因门面房租金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苗某某用脚踹被害人李某某身上,致其右胸部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右胸部肋骨骨折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警情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靳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志军
(院印)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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