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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号**幢**单元**号,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大厦**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骑电动车搭着其小孩在港口区乐天花园商业步行街附近遇到被害人管某某,管某某将苗某某的车拽停后称苗某某不打招呼,随后二人发生争吵,管某某对苗某某进行辱骂并动手拉扯。经旁人劝阻,苗某某先行离开。之后,苗某某在一便利店购买了水果刀,并回到乐天花园商业步行街找到管某某与其理论,因管某某继续辱骂,于是苗某某拿出水果刀对管某某进行追砍,追跑过程中管某某转身停下来阻挡防护时,被持刀砍过来的苗某某划伤右手,苗某某继续挥刀砍,管某某抬手阻挡致左手掌被划伤,随后,管某某跑离现场并报警,苗某某也骑车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丢弃。经鉴定,管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北海市北海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谅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培源

       检察官助理:苏雨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大厦**单元**室,联系电话1371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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