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伙同崔某某、狄某某、陈某某、史某某、代某某(五人已判决)驾车到洛宁县**乡李某某的**厂,持刀威逼在厂内看门的梁某某和袁某某不得声张,并用铁丝将房门反拧后,抢走该厂2吨左右的铅精粉,后将铅精粉拉到**销赃得款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笔录;
2. 被害人梁某某、袁某某的陈述笔录;
3. 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狄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田虹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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