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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宁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伙同崔某某、狄某某、陈某某、史某某、代某某(五人已判决)驾车到洛宁县**乡李某某的**厂,持刀威逼在厂内看门的梁某某和袁某某不得声张,并用铁丝将房门反拧后,抢走该厂2吨左右的铅精粉,后将铅精粉拉到**销赃得款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笔录;

2. 被害人梁某某、袁某某的陈述笔录;

3. 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狄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田虹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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