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6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博山区**街道**村**号**号,无业。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4年8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4年9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5年3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5年5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5年7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5年7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到北京市***地区非访,于2015年9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苗某某在人民法院已经有终审判决以及政府部门已对其无理信访要求作出相关答复的情况下,不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继续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北京市***周边地区非访,借故生非寻衅滋事,给政府施压以满足其无理诉求,经行政处罚拒不悔改,情节严重,致使博山区**街道办事处多次派员去北京接访、劝阻,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苗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5年10月1至2日在国庆重要时间节点,被告人苗某某两次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3月5日在全国“两会”重要时间节点,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市***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
2017年3月5日在全国“两会”重要时间节点,被告人苗某某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丁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苗某某讯问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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