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6********,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苗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4年,因尹某甲欠苗某某高息借款未还清,苗某某在**租车行向尹某甲讨要欠款过程中,持长刀拍打尹某甲。
(2)2014年,因尹某甲欠苗某某高息借款未还清,苗某某开车到当时碧湖园二期的工地附近找到尹某甲,苗某某便用其放在车上的一把折叠铲殴打尹某甲,尹某甲被殴打后用自己的手机报警,被苗某某将手机抢了扔到当时碧湖园二期的工地里,致使手机无法寻回。
(3)2015年7月30日,因尹某乙欠苗某某高息借款未还清,苗某某多次讨要未果后,便伙同陈某某(另处),开车把尹某乙拉至澄江县九村镇温水河村搬迁安置点附近空地,苗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在空地上持械殴打尹某乙。
(4)2015年10月,因尹某乙欠苗某某高息借款未还清,苗某某伙同他人到尹某乙家中找尹某乙讨要欠款,过程中,苗某某先动手殴打尹某乙。
2、苗某某非法经营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9年间,苗某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进行虚假交易,对信用卡进行套现,套现累计金额为808292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苗某某非法经营部分构成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雯雯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澄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随案移送物证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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