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武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5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岳阳市**局原副局长、党委委员,2016年10月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区。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0月11日被岳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1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9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苗某某先后在担任岳阳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曹某某(另案处理)、荣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他们财物或事先约定在退休后收受他们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2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曹某某现金20万元。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曹某某获得经营岳阳市**宾馆桑拿场所许可、减轻因赌博游戏厅被查后的处罚、保安公司租赁场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8次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期间,曹某某与苗某某约定,在苗某某退休后会陆续对其感谢,2017年至2018年,苗某某退休后2次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曹某某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被告人苗某某包庇纵容曹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保护,系恶势力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2、收受荣某某、李某某现金53万元。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岳阳市**局副局长分管后装、基建等工作期间,为荣某某、李某某在承建岳阳市**局指挥中心大楼室内装修第一标段、监所管理中心迁建工程提供帮助,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25次收受荣某某、李某某现金共计50万元。期间荣某某和李某某跟苗某某约定,在苗某某退休后仍会继续对其表示感谢,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苗某某退休后3次收受荣某某和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3、收受罗某某现金12万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岳阳市**局副局长分管后装、基建等工作期间,为罗某某承建岳阳市**局**大楼外墙干挂工程提供帮助,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2次收受罗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
4、收受姚某某现金26万元。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岳阳市**局副局长分管后装、基建等工作期间,为姚某某承建岳阳市**局**技术改造装饰工程提供帮助,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3次收受姚某某现金共计26万元。
5、收受任某某现金12万元。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岳阳市**局副局长分管后装、基建等工作期间,为任某某承建岳阳市**局**大楼室内装修**标段、**大楼维修改造及铝合金窗、**技术用房及**工程提供帮助,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2次收受任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
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收受曹某某、姚某某、罗某某、任某某贿赂款的事实,并退还了全部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材料、任职文件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苗某某具有的坦白、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军
检察官助理:向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