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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受贿、职务侵占等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中专文化,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村委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队。因涉嫌受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受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9年7月至9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村委会**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对符夹铁路扩能工程所涉土地进行征收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为周某甲在其租用村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赔偿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记帐凭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职务侵占

1.2010年9月,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队**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村集体土地租金方式,将魏某某、谭某某、张某甲交纳的租金合计人民币34.55万元占为己有。

2.2019年12月,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村**的职务之便,以周某甲租用的土地尚未到期需要补偿为由,支付周某甲租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后将其中的1万元给周某甲,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帐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1.2017年7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担任**村村委会**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甲现金人民币7.95万元,并为张某甲在领取土地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

2.2018年底至2020年间,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担任**村村委会**的职务便利,多次索要或收受张某乙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8.5万元,并为张某乙公司承接**村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合同、微信转帐记录、记帐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收土地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涉案赃款66万元暂扣于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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