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工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栾大街东1000米附近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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