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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大众牌轿车,行至鱼台县**镇**村口时,被鱼城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苗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云

检察官助理:姜岩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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