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豫******的小型汽车,沿南阳市仲景路行驶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身份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东翔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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