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1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安康路与沙荷路交界处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在查车点前调头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7.9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指纹卡、人员基础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过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167.92mg/100ml,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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