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故城县**乡**学校职员,户籍所在地故城县**镇**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滨湖小区西门被执勤民警查获,抽血过程中自称叫尹某某,导致物证袋及血样登记表填写的名字都为尹某某,后经民警查询核实该驾驶员实际名为苗某某,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苗某某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4.16mg/100ml,被告人苗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苗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永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和审查起诉卷壹卷,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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