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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2********,汉族,群众,农民,文盲,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未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山亭区青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牛电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处时,同由西向东行驶向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苏******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对苗某某的上肢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苗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苗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书记员:任蓓蓓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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