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自本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西路延伸路段欲驶往附近村道停车,车辆起步倒车时与饮酒后驾驶浙A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童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童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苗某某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已赔偿童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电话1583104****);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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