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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39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一环路与雪山河路交叉路口向东右转弯时,与沂水县**村**号付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04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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