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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新威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交叉口处,因在路边违法停车睡觉,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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