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博州温泉县**镇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路**店南侧租住平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7时04分许,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车,沿博乐市金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光大道与胜利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0月1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徳青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博乐市**路**店南侧租住平房;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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