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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苗某某,曾用名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邹某市**街道**村**号,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苗某某在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家中吃饭,期间饮用约3两42度白酒。14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邹某市**街道办事处**街南首时,因未安全文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前部与事故现场道路上设置的隔板接触碰撞,撞破隔板后,鲁******号小型轿车继续向北运动侧翻在事故现场南北向道路东半幅路面正在施工的沟槽中。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被告人苗某某从车里救出,并带至邹某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1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苗某某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峰

检察官助理  董蜜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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