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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办事处****路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江铃牌普通货车行驶至**安置房施工工地时被泌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091号检验报告: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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