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苗某某,曾用名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高中毕业,伊川县**公司职工,住伊川县城原**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住址伊川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沿伊川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口向右拐入该街时,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其原**厂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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