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汉族,初中肄业,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村委**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金宝山路交汇处时,其车与前方孔某某驾驶的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4.1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吉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村委**号,电话:1586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