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兰陵县泉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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