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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号,住天津市红桥区**楼**门**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5路虎牌汽车从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附近的“陌生人”KTV出发,沿黄河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马路交口,随后向北左转驶入西马路,后沿西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北城街交口处等候红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2019年10月14日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龙武道与荣国路交口北侧马路边,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用脚踹、拿凳子砸的方式,将停放在该地的被害人马某某所有的鲁A****6哈弗H6汽车、被害人杨某某所有的津E****5花冠出租车、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津M****6北京福田牌汽车损坏。同日,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估价,哈弗牌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625元,出租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53元,价值共计4078元,津M****6北京福田牌汽车无受损。三被害人对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路某某、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醉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书广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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