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4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2014年7月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豫****号(挪用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卢某某**村驶往**街,行至卢某某**路段将行人卢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卢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苗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苗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法医鉴定意见;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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