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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家住********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甘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兰州新区纬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十路纬四路十字路口0.3公里处倒车时,将清洁工王某某撞到致死。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济民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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