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1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苗某某驾驶皖K*****“汕德卡”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J*****挂“江淮扬天”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货沿成都市新都区新军路由军屯往新都方向行驶。17 时57分,被告人苗某某驾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新军路山王村3 组路口向左侧断头路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悬挂川A *****号牌电动二轮车搭载黄某乙沿新都区新军路由新都向军屯方向进入路口,两车于路口内发生碰撞,致黄某甲、黄某乙受伤, 两车受损。黄某甲后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9月14日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苗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5686****);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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