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苗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超速驾驶黑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常市建设大街由东向西行至阳光旅馆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男,55岁)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苗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炎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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