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市**县人,住庆云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阳某某温店镇环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坤兮村路段时,该二轮摩托车所载包裹将停于道路北侧、被害人张某甲所坐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挂倒,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张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阳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张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真
检察官助理:李小松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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