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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哈尔滨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室(户籍同住址所在地)。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2日

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9日

2020年6月3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1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黑A****8号小型轿车,沿G222国道由南岔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418KM+600M弯道时,因严重超速,致使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南侧沟内,造成乘坐人其亲属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杜某某符合胸腹部闭合损伤造成多脏器破裂及多发骨折致失血死亡。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认定: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证据清单

1.书证

侦破经过(√)

户籍证明(√)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

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赔偿金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自首( √ )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备    注

1.被告人苗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室;

2.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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