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县**村**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21线由西向东北驶至141公里400米处时,与一男性行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男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8988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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