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口检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74********,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系林口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包庇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51********,汉族,无文化,系林口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包庇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9 日18 时12 分许,李某乙(已提起公诉)无证醉酒驾驶建设牌电动三轮车沿S203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口县**镇**木材检查站西侧路口康某某家门前时,将前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康某某撞倒致伤。肇事后李某乙驾驶车 辆逃离现场。当晚林口县交警大队民警调取林口县**镇**木材检查站视频监控后,认定肇事车辆是李某乙家的电动三轮车,后民警在林口县**镇**村李某乙女朋友被告人苗某某家找到李某乙,李某乙对肇事一事矢口否认,民警将李某乙和苗某某带到**木材检查站观看监控视频后,因监控视频内容模糊不清,李某乙在检查站门口让苗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替其顶罪,苗某某同意。李某乙的父亲被告人李某甲得知李某乙驾车肇事后也来到**木材检查站,苗某某指使李某甲在民警调查时谎称是苗某某驾车肇事。案发当晚民警在调查取证时苗某某谎称自己是肇事者。次日,民警向李某甲调查取证时,李某甲向民警作假证明谎称苗某某是肇事者。
2019年11月 20日,被告人苗某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赵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与李某某通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苗某某、李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艳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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