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1、被告人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张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张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6、被告人张某戊,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李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王某丁,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张某己,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王某戊、丛某某、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于某甲、王某丙、尹某某、于某乙、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仲某某(另案处理)注册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内设销售平台,下分售前组、售后组、物流组(下分核单组、跟单组)等部门进行公司化运作,公司通过58同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信息,招聘话务员,并对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该公司通过电视发布百年扁氏远红外磁疗贴的广告,在被害人拨打广告中的400热线电话后,其电话号码即被自动记录于公司话务系统。之后,由该公司业务主管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分配给销售的售前组,售前组话务员通过回拨被害人电话冒充健康顾问、产品厂家人员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问诊”,故意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心理,同时虚构、夸大所销售产品的功效,以高价向被害人销售低成本产品,诱骗被害人下单购买,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购买产品后,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发货时在百年扁氏远红外磁疗贴快递中夹附古必舒(痹欣片)的宣传广告单进行虚假宣传。售前组话务员在完成第一次诈骗后,由公司主管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的详细信息分发给售后组,由售后组话务员进行“回访”。在“回访”过程中,以同样手段虚构、夸大所销售古必舒的功效,以高价向被害人销售低成本的古必舒,再次骗取被害人钱财。销售组在确立订单后,由物流组负责对该订单进行核单、跟单、发货,最后以货到付款等方式取得钱财。
仲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老板,全面经营公司。被告人苗某某为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培训讲师,负责对公司销售员进行培训。另长春市迅梦达经贸有限公司成立初被告人苗某某为该公司销售员工进行培训。被告人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伙同王某戊、丛某某、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于某甲、王某丙、尹某某、于某乙、王某甲(以上11人均不起诉)为销售人员,具体实施诈骗。经查明,该诈骗集团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诈骗人民币27372617元,其中,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11685970元,被告人王某乙涉案金额人民币253488元,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181937元,被告人张某己涉案金额人民币153419元,被告人张某庚涉案金额人民币131598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额人民币103818元,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00104元,被告人张某丙涉案金额人民币97647元,被告人张某辛涉案金额人民币95735元,被告人王某丁涉案金额人民币93154元,被告人张某戊涉案金额人民币86248元,被告人孙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849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员工销售业绩清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浦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苗某某、张某辛、张某庚等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虚构、夸大产品功效,高价销售产品,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案发后均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张某辛、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丙、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丁、刘某某、张某己、孙某某、王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起诉书4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