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苗某某、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何某某、汤某某等人。苗某某负责联系好买家,孙某某负责将毒品带给吸毒人员,所得收入归两人共同支配。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杨某某与苗某某联系好要购买100元钱的冰毒,双方约定在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假日酒店”门口进行交易。联系好后,被何某某告人苗某某将毒品交给了孙某某,叫其带给杨某某。同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带着毒品,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假日酒店”门口,在其将要与杨某某交易的时候,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孙某某的左侧裤包内当场搜出1袋晶体状冰毒可疑物,并根据孙某某的供述,于同日前往两人租住的丘北县锦屏镇常青雅苑“金茂丰宾馆”305号房间,当场抓获被告人苗某某,并从房间内搜出11颗红色片剂冰毒可疑物和1袋透明晶体状冰毒可疑物。
经称量,从孙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0.14克;从305号房间查获的11颗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1.02克,毒品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为0.64克。经鉴定,查获的所有毒品可疑物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孙某某合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8克,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智能手机3部,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随案移送至丘北县人民法院(注:摩托车现暂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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