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苗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苗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阳县华曲路华丰镇湖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346mg/100ml,2020年2月11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9.0mg/100ml。被告人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查获、抓获经过,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抽血照片,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钊
王颂颂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40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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