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苗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南湾南岭桂芳园18-B1103,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74********,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副总经理,现任广州添晋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级工程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崇义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有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8********,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崇义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3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作春,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铭豪投资有限公司决定投资建设“崇义·新世界购物公园”工程项目,2013年6月左右,时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苗某找到被告人蒋某,询问其身边有无合适的施工团队有兴趣承建该工程项目,苗某可以为其获得该工程的承建权提供帮助,但事后要获得一定的工程回扣。之后,蒋某向苗某推荐了张某某(另案处理)施工团队,并告知张某某苗某想要获取回扣的要求,张某某同意并与蒋某商定回扣比例为该工程总造价的1%,同时张某某也表达了会对蒋某进行感谢的意思。2013年9月,时任深圳市铭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股东廖某某等人在崇义县成立了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崇义·新世界购物公园”工程项目的发包方,随后苗某调任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崇义·新世界购物公园”项目施工队伍选择、工程管理和结算等工作,最后经过苗某的极力推荐,曾某某通过议标的方式选择了张某某施工团队承建该工程项目。2013年11月11日,张某某挂靠在江西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与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崇义·新世界购物公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后,张某某按照事先约定从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先后分6次将共计69.5万元的回扣款转至蒋某银行账户,蒋某从中留下19.5万元后将剩余的50万元转至苗某或其指定的账户。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苗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南岭桂芳园小区被崇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蒋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香樟路城际火车站出口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苗某、蒋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苗某已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被告人蒋某已向崇义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项目经济责任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苗某、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伙同被告人蒋某,利用苗某担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苗某、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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